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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操作规程
信息来源:dghma 发布日期:2015-11-03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央关于“大力发展金融市场,鼓励金融创新,显著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政策要求,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我市资本市场多元化发展,建立帮扶我市企业实现直接债务融资的长效机制和保障机制,拓展企业直接融资渠道,降低企业直接债务融资门槛和融资成本,根据市委、市政府设立新10 亿元融资支持计划的总体工作部署和要求,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的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是指依托东莞市政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市人行”),共同遴选符合条件的各类东莞企业,由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债公司”)联合商业银行、地方担保公司和其他中介机构为企业量身定做债务融资服务方案,并提供全产品线金融增值服务的业务模式。
第三条 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的主要工作流程。
(一)市政府主管部门根据企业遴选标准,组织对东莞企业的遴选,推荐企业必须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政府对推荐企业出具审查意见。
(二)市人行对遴选推荐企业根据金融政策和市场认可程序进行把关,出具推荐意见。
(三)中债公司联合主承销商对入选企业分类制定债务融
资方案。
(四)中债公司联合主承销商、评级机构、担保机构成立
联合工作组进行尽职调查。
(五)各机构主体完成内部审批流程。
(六)主承销商提交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进行产品注
册。
(七)债券融资工具发行,融资到位。
第二章 参与主体及其职责
第四条 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的主要参与主体包括东莞市政府及主管部门、市人行、中债公司、商业银行、担保公司、企业及评级公司等其他中介机构。
第五条 东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以下简称“市金融局”)作为市政府统筹我市区域集优工作的牵头部门,对我市区域集优工作的进程进行全面督导;负责编制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的资金预算建议;牵头制定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项目的风险缓释措施,会同东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建立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推荐市级反担保机构;核算发债企业应该享有的财政补贴;加强对参与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项目企业的管理;联合有关部门做好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的宣传工作,并加强对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的跟踪、完善;配合市人行建立完善我市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库。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金融局建立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审核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的资金预算建议;复核市金融局核定的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的资金使用情况;划拨财政补贴资金。
第七条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负责对内资企业的遴选推荐工作;配合市人行建立完善我市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库;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加强对发债企业的跟踪监测和管理;配合做好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的宣传。
第八条 东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以下简称“市外经贸局”)负责对外资企业的遴选推荐工作;配合市人行建立完善我市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库;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加强对发债企业的跟踪监测和管理;配合做好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的宣传。
第九条 市人行负责对市经信局和市外经贸局遴选的企业按照金融政策和市场认可的程序进行审核把关,建立并完善我市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库;跟踪监测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发债企业状况;配合做好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的宣传。
第十条 中债公司对纳入东莞市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库的企业进行立项分析;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信用增进,出具信用增进函,以推进其成功发行单体债、集合债;对暂不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商业银行的扶持基金,做好委托贷款、财务顾问、管理咨询等方面的工作,改善企业经营、财务、资信情况。
第十一条 参与合作商业银行对符合发债要求的企业,做好主承销工作,并落实增信后的管理工作;对于不符合发债要求,但具有成长性的企业,商业银行建立扶持基金,提供过桥融资,并协助中债公司做好委托贷款、财务顾问、管理咨询等方面的工作,以推进企业符合发债要求。
第十二条 参与合作担保公司为信用增进企业提供反担保;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业务报告和风险审查报告;落实相应反担保措施。
第十三条 企业作为区域集优发债项目的发债主体,应根据区域集优发债项目要求履行还本付息和信息披露义务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落实直接债务融资项目的风险缓释措施。
第十四条 评级公司等其他中介机构为区域集优项目提供评级、咨询等其他中介服务。
第三章 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的认定
第十五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认定为直接债
务融资支持企业:
(一)在我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在我市税务部门依
法纳税。
(二)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和国家金融支持政策,具有
转型升级潜力,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 万元以上。
(三)中小型企业持续经营三年以上,大型企业持续经营
一年以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请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型企
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03〕17 号))。
(四)财务要求:1、上年度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00 万
元;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3、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
累计不少于人民币600 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
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或者最近三年中至少有两年的营业收入增
长率不低于30%;4、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1500 万元,或者最近三个会计年度
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1 亿元。
(五)其他要求:1、近三年发行的债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2、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认定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采用市经信局和市外经贸局遴选推荐、企业自主申请、以及银行推荐三种方式,按分批受理、分批认定的程序进行。市金融局对直接债务融资企业认定进程进行跟踪督导。
第十七条 市经信局和外经贸局遴选推荐的程序。
(一)市经信局和市外经贸局根据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的认定标准挑选企业,填写《企业推荐表》(地方政府版)(见附件一),并要求拟推荐企业如实填妥《区域集优项目企业申请书》(见附件二),提交申请资料清单(见附件三)所列资料,一并送市金融局。
(二)市金融局收到经信局、外经贸局的《企业推荐表》,汇总后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市人行。相关部门和市人行就推荐企业近三年来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反馈给市金融局。
(三)市金融局汇总各部门意见,符合标准的,认定为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不符合标准的,说明结果和事由,并由市经信局和市外经贸局向拟推荐企业反馈。认定结果同时反馈给市人行,由市人行建立东莞市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库。
第十八条 企业自主申请的程序。
(一)满足本操作规程第十五条相关条件的企业,可经由企业自身提出申请,如实填妥《区域集优项目企业申请书》(见附件二),准备好申请资料清单(见附件三)所列资料,一式三份交企业注册地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为“镇街”)的经信部门或外经贸部门(内资企业交经信部门,外资企业交外经贸部门)。
(二)镇街经信部门、外经贸部门对照条件要求进行初审,并于5 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同意推荐的意见。对同意推荐的企业,由镇街经信部门和外经贸部门于每月5 日前将申请企业提
交的材料按企业性质一式两份报市经信局和市外经贸局复核。
(三)市经信局、市外经贸局在收到相关材料后的3 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并对获同意推荐的企业,填写《企业推荐表》(地方政府版)(见附件一)后,连同企业提交的相关资料一并送市金融局。
(四)市金融局收到经信局、外经贸局的《企业推荐表》,汇总后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市人行。相关部门和市人行就推荐企业近三年来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反馈给市金融局。
(五)市金融局汇总各部门意见,符合标准的,认定为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不符合标准的,说明结果和事由,由市经信局和市外经贸局通过企业注册地镇街的经信部门、外经贸部门向自主申请企业反馈。认定结果同时反馈给市人行,由市人行建立东莞市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库。
第十九条 银行推荐的程序。
(一)银行可以根据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的认定标准挑选企业,填写《企业推荐表》(格式参见附件一,并注明推荐银行),并要求拟推荐企业如实填妥《区域集优项目企业申请书》(见附件二),提交申请资料清单(见附件三)所列资料,一式两份送市经信局或市外经贸局审核。
(二)市经信局、市外经贸局在收到相关材料后的3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对获同意推荐的企业,填写《企业推荐表(地方政府版)》(见附件一),连同银行提交的相关资料一并送市金融局。
(三)市金融局收到经信局、外经贸局的《企业推荐表》,汇总后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市人行。相关部门和市人行就推荐企业近三年来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反馈给市金融局。
(四)市金融局汇总各部门意见,符合标准的,认定为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不符合标准的,说明结果和事由,由推荐银行向拟推荐企业反馈。认定结果同时反馈给市人行,由市人行建立东莞市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库。
第四章 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库的建立和完善
第二十条 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库的建立。
已认定的资支持企业名录”,市人行相应建立我市直接债务融资支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正式纳入我市“直接债务融资支
持企业数据库。
第二十一条 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库的完善。
纳入我市“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名录”的企业,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市经信局、市外经贸局和市人行的有关规定,向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数据库及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提供本单位的基础信息、财务信息、生产经营信息、债务本息支付信息等信用信息并定期更新。
第二十二条 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的资格撤销。
已认定的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由于客观情况变化,不再具备相关资格条件的,经由相关主管部门或企业注册地镇(街)政府提请,市经信局会同市外经贸局、市人行对企业基本情况进行查证并会商同意后,可从我市“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名录”中剔除。由市经信局和市外经贸局向被剔除企业反馈剔除结果和事由。
第五章 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的支持对象是纳入我市“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名录”并通过区域集优方式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
第二十四条 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主要包括两项内容:一是市财政主导出资设立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为企业通过区域集优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信用支持和代偿准备;二是市财政对通过区域集优实现债务融资的企业予以贴息。
第二十五条 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的设立与管理。
(一)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由东莞市财政出资设立,是为企业通过区域集优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信用支持和代偿准备的专项资金。该资金来源于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市政府(可授权市金融局)、市人行、中债公司、账户托管银行四方共同签署《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监管协议》,对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的运用与追索。
(一)运用。当发债企业对其在区域集优下的债务无法正常履行本息支付义务时,先由中债公司向投资者进行代偿,再由反担保机构向中债公司进行代偿。一旦反担保机构未能正常履行代偿义务,将由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按《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监管协议》约定条款向中债公司进行代偿。
(二)追索。动用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偿付债务本息的发债企业,必须在1 个月时间内将其动用的风险代偿基金已付金额及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进行偿还。如果发债企业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其动用的风险代偿资金,市相关职能部门将通过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对其进行追索。
第二十七条 财政贴息安排。
(一)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对实现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企业予以贴息支持。
(二)贴息标准和额度安排。市财政按照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各发债企业的实际融资金额给予年利率2%的贴息支持,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额度不超过100 万元。
(三)贴息程序。
1、企业成功使用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在直接债务融资工具成功发行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说明、发行批文复印件报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市人行备案,同时抄报市经信局或外经贸局,由市金融局按贴息标准和额度安排,计算出相关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存续期间应享受的财政贴息,报市财政局纳入预算安排。
2、每年度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约定付息日前一个月内,由相关企业向市金融局提出拨付财政贴息的申请,阐明直接债务融资的资金使用情况及本息兑付情况,经市金融局出具意见后,市财政局将相应年度的财政贴息款项划转到企业提供的指定专户。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与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企业不能获得财政贴息:
(一)发行人不按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使用资金,经查证属实的;
(二)不能按期、及时、足额兑付直接债务融资工具本息的;
(三)企业和股东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四)有发生骗取财政资金行为或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下的风险缓释安排
第二十九条 参与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的发债企业,必须提供风险缓释措施。
风险缓释措施设置原则和接受标准见附件四。
第三十条 对于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项目,市金融局应协助中债公司联系落实反担保机构。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人行和市金融局要加强对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项目企业的跟踪监测和管理,督促发债企业按时履行还本付息和信息披露义务及合同义务,市经信局、市外经贸局及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给予密切配合。
第三十二条 纳入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的企业,应主动加强自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守法诚信经营,严格遵守债券市场信息披露规则,严格履行债务本息支付义务。如发生不遵守债券市场信息披露规则或不履行债务本息支付义务的,情节轻微的,将被列入观察名单,中止贴息支持措施;情节严重的,将剔除出我市“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名录”,列入信用黑名单,并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进行必要追索;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参与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的企业,应自觉接受财政、金融、审计部门的监督;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如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除收回骗取的财政资金外,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由市金融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外经贸局、市人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自2012 年1 月1 日起实施,实施期一年。在实施期间内,企业参与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可享受与本操作规程相同的政策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