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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镇鼓励民营企业产业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信息来源:dghma 发布日期:2015-11-03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我镇民营企业向“自有品牌、自有技术”型企业发展,推动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上市做强做大,促进我镇民企升级转型,根据市有关扶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营企业产业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简称“专项资金”,下同)是由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镇民营企业升级发展,主要支持在我镇注册,并经主管部门认定为“上市型”、“品牌型”、“科技型”和“开拓国际市场型”四种类型的民营企业。
第三条  镇经贸办牵头,联同民营办和科技办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包括制定和公布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受理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请,对申请人进行资格认定,组织项目论证和评审,编制年度项目资金计划预算等。镇财政分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复核项目资金计划,专项资金拨付,联同经贸办、民营办和科技办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工作目标、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发展目标:按照“培育一批、申报一批、做强一批”的要求,争取5年内我镇拥有3家以上上市民营企业,新增国家、省名牌名标民企10家以上,获国家、省和市认定的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10—15个,通过重点企业和项目去推动我镇民企升级转型。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原则:
(一)政府引导,政策扶持。充分发挥政府在推动民企转型升级方面的引导作用,完善专门政策,安排专项资金,促进民企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二)突出重点,示范推进。对我镇机械五金模具和电子信息两大特色产业的民企进行重点引导和支持,重点提升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能力,为其它行业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第三章       具体鼓励发展项目和资助额度
 
第六条  上市型民企:对于企业总部注册地在我镇,税收全额在我镇缴交,在国内或国外上市的民企,企业上市成功后(包括收购重组原上市公司,借壳上市),镇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品牌型民企:根据《长安镇名牌带动战略实施方案》(长府〔2007〕10号),对于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和“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新获得“国家免检产品”和“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同时获得上述两类或两类以上奖项的企业,只奖励最高的奖项。
第八条  科技型民企:对于被国家、省或市认定为企业技术中心或研究开发中心的项目,镇按照市财政资助经费额度,按照1:0.5的比例给予资助,资助额度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50万元;对于被国家、省和市认定为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的项目,镇按照市财政资助经费额度,按照1:0.5的比例给予资助,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于获得国家、省、市专利金奖或优秀奖的民企,镇按照市财政资助经费额度,按照1:0.5的比例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于被市评定为东莞市专利试点企业或东莞市专利培育企业的民企,镇按照市财政资助经费额度,按照1:0.5的比例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于企业被认定为省民营高新技术企业或省民营科技企业,镇政府将一次性对企业奖励2万元;对于企业参加镇政府认定的培训项目(具体项目由镇经贸办制定),镇按照项目培训费的50%给予资助,每家民企每次最多资助3万元。
第九条  开拓国际市场型民企:对于民企为开拓国外市场,参加国外举办的展会的展位费和产品宣传材料翻译制作费,按1:0.5比例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于企业参加国内具有外销性质的国际性展会(具体展会由镇经贸办确定)的展位费,按1:0.5比例给予资助,每次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于企业参加由镇政府组织的产业宣传推介会(包括出国宣传推介),按考察费用1:0.3比例资助,每家企业最高资助3万元;对于企业到国外开设分公司,镇政府按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给予开办费1:0.3比例一次性资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申报核拔
 
第十条   镇经贸办牵头,联同镇民营办、科技办于每年底制定好下一年的专项资金预算计划,镇财政分局负责审核预算和做好资金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镇经贸办牵头,组织镇民营办、科技办和财政分局共同制定好专项资金申报项目企业所需的具体申报材料和申报流程。
第十二条 “上市型”、“品牌型”和“科技型”民企在获得主管部门认定后一个月内,把企业申请报告、项目认定批文、企业营业执照和其它相关资料汇总统一向镇民营办申报。“开拓国际市场型”民企在参展或考察后一个月内把企业申请报告、参展合同、文件、图片和合法单据凭证、营业执照及其它相关资料汇总统一向镇民营办申报。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申报和审核分开管理,镇民营办收齐企业申报资料后,交由经贸办、科技办和财政分局根据各自负责的职能对企业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其中经贸办主要负责“品牌型”和“开拓国际市场型”两类民企项目资料初审,科技办主要负责“上市型”和“科技型”两类民企项目资料初审,初审完后再由财政分局复审,复审完后再报送镇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企业项目被镇认定为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后,由镇财政分局将项目资金拔付给项目企业。镇政府在全镇每年一度的民营经济工作会议上对上年度获得资助的民企进行通报表彰。
 
第五章       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申报企业应据实报送申报资料。对于以欺诈、蒙骗等非法手段获得支持的,除全额追回已取得的财政支持资金外,永久取消该企业申请镇财政支持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企业获得专项资金资助后实行专款专用,镇经贸办、科技办和财政分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检查监督,并把每年专项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和有关检查结果报镇领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镇经贸办会同民营办和科技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资助项目要以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新增项目计算,以前发布的与本办法有出入的文件,一律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