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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设科技投融资体系实施办法
信息来源:dghma 发布日期:2015-11-03 浏览次数:
东莞市建设科技投融资体系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号)中关于积极完善创新投融资体系的要求,有效解决我市科技企业融资难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投融资体系是指引入和利用社会资金、风险投资、金融信贷等直接、间接投资支持创新成果的转化和商业化,初步建立起以政府资金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金融机构为辅助、社会资本和风险投资为方向的多元化投融资体系。
 
第三条  科技投融资体系建设经费由科技东莞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资助建设科技投融资体系。
 
 
 
第二章  建设目标与任务
 
第四条 我市科技投融资体系的建设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政府引导,创新思路,强化措施,充分发挥我市雄厚资金优势,逐步形成促进科技创新和中小型科技企业成长的较为完整的资金链条和投融资机制,有效解决金融存款与科技企业融资脱节、科技企业融资难等问题,积极推进地方科技金融市场的繁荣发展。
 
第五条 我市科技投融资体系的建设任务
 
(一)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开展科技融资业务,包括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无抵押贷款和个人信用贷款等。
 
(二)发展科技担保事业。优化科技担保功能作用,建立市再担保机构,加快形成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和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建立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制度,完善担保代偿评估体系,实行财政有限补偿担保代偿损失。
 
(三)发展创业投资事业。鼓励设立与发展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引导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积极投资种子期和起步期的创新创业企业。
 
(四)建立完善资本市场。支持创新型企业上市融资,完善创业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大力培育发展天使资本市场。
 
(五)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深化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作,积极挖掘和推进科技企业进入上市绿色通道,为投资资本退出创造条件。
 
 
 
第三章  鼓励与扶持
 
第六条 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资助范围、条件与标准:
 
(一)资助范围。通过创投备案管理审查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
 
(二)资助条件:
 
1、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2、完成国家规定的备案管理。
 
3、所投资创业企业是指在我市注册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处于创建期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专利试点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具体要求包括:
 
(1)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2)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4、已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并且投资款已实际支付,项目全部投资额的续存期不少于二年。
 
(三)资助标准:对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资助额根据其实际投资额确定,资助额为对某一企业的实际投资额的15%。首次获得创业投资的,资助比例可提高至20%。单笔最高资助额不得超过50万元。一年内对同一家创投企业的资助额最高为200万元。具体按照《东莞市创业投资企业资助计划操作规程》执行。
 
第七条  加快建立市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由有关机构出资,联合境内外专业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共同设立,为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扶持发展创业风险投资行业,发展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八条  按照国家开发银行和市政府签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合作协议》,国家开发行银行给予东莞地区的中小企业贷款授信50亿元,市财政局按照该笔贷款发放额2%的标准向国家开发银行风险准备金专户缴存风险准备金。
 
第九条  逐步建立项目投资退出机制,协助做好投资项目的上市工作。科技企业上市的鼓励扶持事宜,具体按照《东莞市鼓励科技企业上市的暂行办法》实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科技局、市金融办和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职能制定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按照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资助项目和项目经费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