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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荣誉市民提名授予工作方案
信息来源:dghma 发布日期:2015-12-01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做好东莞市荣誉市民的提名工作,根据《东莞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荣誉市民的提名条件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华侨华人、港澳台同胞、境外人士和非本市户籍人士,均可被授予“东莞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投资类
1.在我市实际投资超过8000万美元的外资企业;
2.在我市实际投资超过3亿元人民币且实际投资者来自市外的内资企业。
(二)科技类
在我市注册资本超过4000万美元(或等额人民币)且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3.0%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纳税类
1.2014年度纳税超过6000万元的外资企业;
2.2014年度纳税超过6000万元且实际投资者来自市外的内资企业。
以上企业均不能为房地产企业。
(四)捐赠类
近5年来,为我市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或其他社会公益福利事业捐赠累计 300万元以上的。
对同一商号(即同一投资公司)的多家企业,若均符合上述条件,各有关单位可提名当地企业参选,最后以投资的先后顺序确定其中一家。
同一商号(即同一投资公司)在莞投资多家企业,虽然每家企业实际投资、注册资本、纳税或捐赠均未达上述要求,但几家企业合计投资、注册资本、纳税或捐赠达到要求的,也可以由有关单位提名上报。
(五)特殊贡献类
在我市科技、经贸、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对外交流合作、社会管理或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作出特殊贡献的;属高层次人才的需在我市居住、就业或创业5年以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虽符合东莞市荣誉市民提名条件,但均不予提名:
1.曾被授予东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
2.用同一商号(即同一投资公司)在莞投资多家企业,其中一家企业已被授予东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
3.有犯罪纪录的;
4.违反《劳动法》,且劳资双方关系恶劣的;
5.发生过较大以上(含)生产安全事故的;
6.有走私、偷逃税、欠税行为的;
7.有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
8.因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措施的;
9.因存在环境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措施的;
10.未依法依规参加社会保险的;
11.被提名的荣誉市民所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二、荣誉市民的出任人
投资类、科技类和纳税类荣誉市民应由入选企业的实际出资人或法人代表出任。如被提名人不愿当选的,则作自动放弃处理,不得提名其他人士当选。
捐赠类荣誉市民的出任人,如以个人名义捐赠的,则由捐赠者本人出任;如果是以公司名义捐赠的,处理方法与以上投资类等荣誉市民出任人相同。
三、荣誉市民的优惠待遇
(一)应邀参加以东莞市政府名义主办或者承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赛事、会议、庆典等重大活动时,享受贵宾礼遇;
(二)每年召开的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愿意旁听的优先安排列席;
(三)进出东莞地区口岸,可享受各查验单位的宽检待遇;
(四)可在市、镇属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优先就诊;
(五)直系亲属可在就读我市各级政府举办的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或入住公办、民办福利机构时,享受优先安排和服务;
(六)如确需约见市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由市府办负责安排;如对我市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进行投诉,由市府办牵头会同市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七)如本人获得重要或特殊的奖项和荣誉,以市政府名义道贺;  
(八)在我市各级行政办事窗口可享受绿色通道,快速便捷办理相关业务;
(九)可凭东莞市荣誉市民身份证明免费游览东莞市纳入政府定价、指导价管理的景区。
四、荣誉市民工作协调机制
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副召集人,市府办牵头会同市台湾事务局、经信局、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局、社保局、环保局、住建局、商务局、外事侨务局、工商局、质监局、体育局、安监局、食药监局、消防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安局及东莞市辖区内相关海关等部门组成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共同开展工作。
五、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办理程序
(一)提名
在提名荣誉市民时,各提名单位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并组织撰写事迹材料,填写《东莞市荣誉市民申报表》。申报表格需依照隶属关系经市属有关单位或各镇(街)政府审核后加具意见。投资类、科技类和纳税类提名对象为外资企业的,向市商务局申报,内资企业的向市经信局申报;捐赠类提名对象向市民政局申报;特殊贡献类提名对象属台湾同胞的,向市台湾事务局申报,其他向市外事侨务局申报。
(二)审核
市有关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初审,再交由市府办汇总。提名候选人名单经工作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会审确定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三)审议
提名候选人名单经市政府讨论同意后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四)授予称号
市政府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举行授予荣誉市民称号仪式,向被授予“东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颁发荣誉证书和身份证明。
六、荣誉市民提名截止时间
从2015年11月25日起至2015年12月18日止。
七、《东莞市荣誉市民申报表》的填写要求
(一)《东莞市荣誉市民申报表》可在东莞外事侨务港澳网(http://dgfao.dg.gov.cn)“服务之窗”栏目上下载。
(二)《东莞市荣誉市民申报表》须附以下材料:
1.被提名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2.不少于500字的被提名人简介事迹(含经济、社会效益和遵守法律情况);
3.属投资类的必须提供公司的验资报告等证明材料;属捐赠类的必须提供受赠单位发票或收据;
4.被提名人标准照片(白底大一寸)4张,工作或生活照3张,以作宣传、存档及制作证书之用。
(三)提名单位在提交纸质提名表版时,需一并提交电子档版本(电子邮箱:dgrysm2015@163.com)。
(四)“被提名人简介”、“主要事迹”栏不足填写可另纸。
(五)“本人意见”栏应由被提名人本人亲自填写,并亲笔签名。
(六)“提名单位”栏是指市属有关单位或各镇(街)人民政府。
(七)“主管部门意见”栏是指市商务局、经信局、民政局、台湾事务局、外事侨务局等部门的审核意见。
(八)带“※”符号栏必须填。
 
 附件下载:东莞市荣誉市民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