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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镇“机器换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dghma 发布日期:2016-07-19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工业机器人智能装备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东府〔2014〕94号)、《东莞市推进企业“机器换人”行动计划(2014-2016年)》(东府办〔2014〕72号)、《东莞市“机器换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府办〔2014〕77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动我镇企业“机器换人”行动计划,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财政资金的管理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长安镇“机器换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器换人”,是指企业通过利用先进自动化生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升级,进一步减少企业生产用工总量,优化工艺技术流程,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产品优质率,提升企业发展质量和水平。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镇政府在长安镇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300万元,专项用于推动我镇企业实施“机器换人”。
第四条  在长安镇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政策体系中,对涉及鼓励企业“机器换人”性质的扶持政策和其他技术改造、技术创新、装备制造等政策进行整合,性质类同不重复支持。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引导带动、绩效导向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放大作用。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条件
  专项资金具体资助范围包括:
(一)“机器换人”应用项目。在我镇电子、机械、食品、纺织、服装、家具、鞋业、化工、物流等重复劳动特征明显、劳动强度大、有一定危险性的行业领域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实施“机器换人”应用的项目;
(二)“机器换人”第三方服务机构。为企业实施“机器换人”提供定制改造方案、设备采购、设备租赁、技术支持、金融服务、人才培训等多方面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等第三方服务机构。
(三)“机器换人”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和项目。为企业实施“机器换人”搭建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开展 “机器换人”宣传推广、产需对接、技术交流、业务培训等公共服务项目。
(四)“机器换人”重大项目。对“机器换人”重大项目按照“一事一议”方式报镇政府同意执行。
  申报专项资金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已在我镇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成立时间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申报“机器换人”应用项目要求项目设备和技术投资100万元以上,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的核算范围为:设备仪器购置费、购买软件和技术投入的费用。
第三章 资助方式和标准
  镇对“机器换人”专项资金的奖励方式,主要是根据《东莞市“机器换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按照市奖励金额1:0.2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分为事后奖励、拨贷联动、设备租赁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具体如下:
(一)事后奖励是指企业以自有资金实施“机器换人”应用项目,项目完工验收认定后,市按项目“机器换人”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1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镇按照市奖励金额1:0.2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二)拨贷联动是指“机器换人”应用项目纳入《东莞市创新财政投入方式促进科技金融产业融合工作方案》(东府办〔2014〕54号)的试点内容,由相关业务部门将项目推荐给经批准的银行机构,由银行对企业进行审核后按照立项资金最低1:1的比例为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市按项目“机器换人”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12%给予立项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250万元。市按实际贷款利息给予补助,最高贴息额度不超过项目立项资助金额,最长不超过2年。项目通过主管部门验收后,立项金额扣除贴息金额的余额部分拨付给企业作为奖励资金。镇按照市资助金额1:0.2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
(三)设备租赁补助是指对企业通过设备租赁(已开具设备发票)分期购买设备实施“机器换人”应用项目的,市按实际支付利息给予补助,其中利息补助时间不超过项目实施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补助不高于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的12%,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250万元。镇按照市资助金额1:0.2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
(四)贷款贴息是指除拨贷联动外,对企业通过银行贷款购买设备实施“机器换人”应用项目给予利息补助,贴息时间不超过项目实施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市对单个项目补助不高于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的12%,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250万元。镇按照市资助金额1:0.2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
对“机器换人”应用项目有购买本地生产“机器换人”设备的,市对莞产设备部分资助标准提高至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的15%,莞产设备投入占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50%以上的项目,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提高至300万元。镇按照市资助金额1:0.2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
每年分行业分领域根据项目情况(包括设备和技术投入、设备的先进性、以及减员增效和行业带动效果等情况)认定一批“机器换人”重点示范推广应用项目,市对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提高至400万元;使用莞产设备项目(莞产设备投入占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50%以上),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提高至500万元。每年认定重点示范推广应用项目数量不超过年度资助项目数量的20%。镇按照市资助金额1:0.2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且单个项目最高奖励标准遵循就高不就低原则。
 对第三方服务机构为本土企业实施“机器换人”提供改造方案、技术支持、金融服务和人才培训等服务,市按每个“机器换人”应用项目给予奖励5万元,每家第三方服务机构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镇按照市奖励金额1:0.2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第十条  对 “机器换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开展公共服务项目给予补助,其中,市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按照实际投入的25%给予补助,单个平台建设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公共服务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入或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镇按照市资助金额1:0.2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
第十  专项资金根据每年预算规模和申报数量,按比例调整核定最终资助额和奖励额,资金用完即止。
第十 企业每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公共服务项目同类型项目每年只限资助一次。
第十  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专项资金不予重复资助。
第十四条  以上奖励项目在镇每年安排的“机器换人”专项资金中支付,如果当年总奖励额超出年度专项资金的预算规模,将按比例调整核定最终奖励额。
第四章  职责和分工
十五 镇经济科技信息局为镇“机器换人”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年度预算建议,组织项目申报、项目验收认定,拟定年度资助计划上报镇政府审批;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和指导受资助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镇经济科技信息局可根据专项资金的申报管理需要,选择社会中介组织或其他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承担或协助办理有关具体事务。
十六条  镇财政分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监督检查,办理资金拨付等手续,按照相关规定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评价。
十七条  各社区、单位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协助企业单位做好项目申报和项目初审工作,协助镇经济科技信息局组织项目实施、验收认定和绩效自评工作。
第五章 申请和审批
第十  镇经济科技信息局制订和发布年度“机器换人”申报指南,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申报指南有关要求编制申报资料,经所属社区初审后,提交镇经济科技信息局。镇属企业单位机构可直接向镇经济科技信息局申报。
第十 申报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金申请表及申请报告(具体格式和内容以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为准);
(二)“机器换人”应用项目还应提供:
1、“机器换人”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相应合同、发票或凭证复印件;
2、企业“减员增效”相关评价指标的必要材料,如企业用工备案数量的证明材料、近三年社保人员名单,企业相关经营绩效证明材料等;
3、申请贷款贴息和租赁补贴的项目须提供有关银行或租赁公司的项目贷款合同、租赁合同、借据、划款凭证、利息支付凭证等证明材料;
4、企业连续三年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中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相关资料;
(三)第三方服务机构奖励项目提供服务业务相关证明资料(包括相应合同、发票或凭证复印件等);
(四)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和公共服务项目,提供实际投入的证明材料(包括相应合同、发票或凭证复印件等);
(五)申报单位对所提交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的承诺书;
(六)年度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材料。
二十条  “机器换人”应用项目由镇经济科技信息局组织验收认定,“机器换人”认定标准另行制定。“机器换人”第三方服务机构奖励项目、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和公共服务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认定或评定。
二十一“机器换人”专项资金资助项目须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期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的,由镇经济科技信息局重新进行调整。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镇政府批准后,由镇经济科技信息局、财政分局联合下达。
第六章  资金拨付
二十二  资金计划经镇政府批准后,镇经济科技信息局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办理请款手续。镇财政分局会同镇经济科技信息局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一次性拨付。
第二十  受资助单位应规范各项费用支出的财务核算管理。收到资助款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
第七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获得专项资金项目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应用项目获得资助后连续五年,项目单位每年定期要向镇经济科技信息局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企业产值、税收、设备情况、研发情况、用工情况等数据。具体项目报告制度由长安镇经济科技信息局另行制定。应用项目获得资助后,所购置设备五年内不得转让;若特殊情况需转让设备的,须先报镇经济科技信息局审批备案。
第二十条  镇经济科技信息局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上一年度资助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评价,并形成项目跟踪评价报告。镇经济科技信息局负责对评价不良的项目进行重点指导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受资助单位应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  专项资金经费的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申报单位如有弄虚作假、挪用、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由镇经济科技信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暂定执行三年,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止,期满后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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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安镇“机器换人”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长安镇实施“机器换人”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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