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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镇奖励企业生产、销售、购买使用数控加工
信息来源:dghma 发布日期:2015-11-03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我镇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推进我镇“三重”建设,鼓励企业提升装备水平,提高数字化设计、数字化生产能力,推动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加快长安机械五金模具产业转型升级,镇政府决定对企业生产、销售、购买使用数控加工中心给予奖励,现制订以下实施办法:
一、奖励对象及条件
在我镇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或民营企业,具体分以下三种类型:
(一)生产型企业:在我镇投资的企业从事数控加工中心研发或生产,拥有自主品牌,年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以企业报税务部门数据为准,下同),以及年纳税(国税和地税实缴数,下同)100万元以上。
(二)销售型企业:在我镇投资的企业从事各类品牌数控加工中心销售代理和维修服务,年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以及年纳税100万元以上。
(三)使用型企业:在我镇投资的企业于2012年1月1日后(以购买发票日期为准)购买全新的数控加工中心用于本企业自用,按购买数控加工中心类型分为三轴机、四轴机、五轴机,单价(不含税价)分别在4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上。
二、奖励标准
(一)对生产型企业,按照企业年纳税产生的长安镇财政留成部份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对销售型企业,按照企业年纳税产生的长安镇财政留成部份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对使用型企业,按购买数控加工中心类型分为三轴机、四轴机、五轴机,按其购买设备发票金额(不含税价)分别给予每台2%、3%、5%奖励,每家企业每年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奖励申请和审批
(一)奖励申请。民营办每年上半年(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颁布数控加工中心奖励办法的年度申请通知。企业根据申请通知提出奖励项目的申请,并按要求向民营办提供申请资料。
(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1、财政资金申请表;
2、项目申请报告;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4、数控加工中心生产型、销售型企业需要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和纳税证明原件;数控加工中心使用型企业需要提供购机合同和发票原件、复印件。
(三)评审和批复。
1、民营办收到企业申请资料后,联同财政分局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镇分管领导审批。
2、对拟纳入奖励计划的企业,由民营办通过镇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3、企业经公示无异议后,民营办将奖励方案报镇政府审批,由镇政府正式印发奖励决定。
4、镇政府在每年全镇民营和科技工作会议上,对上年度获得奖励的企业进行表彰,并由财政分局将奖励金拔付给企业。
四、检查监督和法律责任
(一)民营办和财政分局负责对企业进行监督核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企业,进行通报、追缴奖励金、取消镇补助资金申请资格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企业申请奖励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经查证属实的,对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附则
(一)本实施办法由民营办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行,暂定至2015年12月31日止。